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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国土资源局诉韩**强制执行申请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广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称,被执行人韩**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庄窠集镇对康村农用地2.23亩、未利用地8.63亩修建烤箱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并于2013年6月2日将广国土行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但至今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特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法定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诉权已超诉讼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广河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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