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伍海峰人、中共**党校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以其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对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已经相关部门受理等待处理结果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马**不服被告积石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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