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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民和回族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国土监字(2015)第15-3号被执行人张**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张**于2014年8月在青海省民和县隆治乡张家村占用集体土地157.85平方米修建房屋。我局下达了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不听劝阻,截止目前为至所修建的房屋基本完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及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作出民国土监字(2015)第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自已修建房屋前向隆治乡人们政府、隆治**员会及申请执行人均递交了修建房屋的申请,但申请执行人一直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听证时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1、2014年8月18日张**向申请执行人递交的关于修建房屋的申请,在申请上有隆治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说明隆治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修建房屋;

2、2014年9月1日证明一份,证明张**修建房屋的地点系个人使用的土地。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张**是在自已使用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修建房屋前向隆治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均递交了修建房屋申请,还向申请执行人递交了土地审批申请,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予以审批。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于2014年8月在青海省民和县隆治乡张家村占用集体土地157.85平方米修建房屋。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坚持修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作出民国土监字(2015)第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被执行人张**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却违法修建房屋,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本院听证时所递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已取得修建房屋审批手续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法释{2000}8号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民国土监字(2015)第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查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青海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东**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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