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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李**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诉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起诉状,诉称2014年5月7日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违规按照卫生管理条例对起诉人李**的琴芳农家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2014年8月14日刚察县人民法院未经开庭,也未审查,草率作出了不当判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编号:刚卫餐(罚)字2014-001号处罚决定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5月7日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起诉人李**作出编号为刚卫餐(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起诉人李**应当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卫生局或刚察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刚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刚察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现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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