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濮阳**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郭**,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祝**、柴**、赵*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张*、牛*、刘*等人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提交了罪犯陈**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个人产值情况说明、劳动报酬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单、计分考核汇总表、半年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公示、减刑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

罪犯陈**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同意对罪犯陈**提请减刑,建议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酌情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赵*、陈**分别出资6.4万元、12.6万元共19万元,由赵*汇给被告人刘**购买冰毒。3月2日下午,刘**安排他人从成都携带毒品返回台前县途中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987克。经鉴定,被缴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陈**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罪犯陈**陈述

我入狱以后,管教警察给我们讲解毒品的危害,每年“世界禁毒日”都有主体教育,在监区的板报上还有警示。经过教育,我对毒品危害有了深刻的认识,我知道毒品一旦流入社会被人吸食就会上瘾,不仅造成钱财损失,长期吸食还会倾家荡产,严重的还有死亡的危险。看着一幕幕因毒品受到危害的家庭,我感到自己的罪行很可耻。想着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我的母亲、妻子、孩子痛苦的样子,我对不起他们,我是罪人,我要痛改前非。在监狱两年多的时间里,我深刻反思,积极改造,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生产上,我与其他罪犯共同劳动,能超额完成任务。在学习上,我努力学习,积极服从干警的安排,学习成绩优秀。在今后的改造中,我会认真面对自己的不足,继续踏实改造,用劳动洗刷犯下的罪行,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书证

1、濮阳**民法院(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陈**所犯罪名、所受刑事处罚等情况。

2、悔过书和个人改造总结,证明罪犯陈**主观上认罪悔罪。

3、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记载罪犯陈**自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入监区后没有受过处罚,且有23个月被奖分,证明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学习教育成绩单,显示罪犯陈**2013年上半年平均学习成绩87分,下半年平均成绩92分,2014年上半年平均成绩91分,下半年平均成绩92分。

5、完成劳动任务情况明细表,显示罪犯陈**自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在劳动生产中没有请过假,每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且有13个月超额完成,证明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6、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陈**2013年上半年被评定为较差,下半年为评定为一般,2014上半年、下半年均被评定为良好。

7、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罪犯陈**自入狱以来共获得4次表扬。

8、减刑公示、公示情况记录、公示情况报告和减刑审核表,证明提请减刑程序符合我国法律和监狱有关规定,而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和意见。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监狱警察)证言:罪犯陈**刚入狱时,他觉得自己38岁了,即使减刑很顺利,也要服刑将近二十年,面对漫长的刑期情绪消极。我们专门找他谈话,以几个原判无期徒刑,因改造表现优异而多次获得减刑的服刑人员为例,对他进行激励。我们发现陈**的妻子发来的亲情短信言语真切、用情至深,就以此为契机,鼓励陈**多与妻子沟通交流,以亲情感化他的内心。通过我们的谈心教育,陈**认罪悔罪,改造积极性不断提高,不但认真参加学习,按时完成布置的作业,而且积极参加劳动,工作中不怕赃、不怕累,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现在是一名合格的缝纫工。

2、证人程*(监狱警察)证言:陈**入狱之初,认为被判无期徒刑,刑期长,改造信心不足。经过干警教育,他切实认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对他人、对家庭的严重危害和长久影响,决心用自己的行动悔罪。在日常改造中,陈**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在劳动改造中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表现呈逐步上升趋势,半年评审从较差到一般,然后连续两次良好。

3、证人牛*(同监区罪犯)证言:陈**一贯表现很好,刚到生产线上时,他的身体状况差,且患有,但他虚心向同犯学习劳动技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缝纫机的操作。今年年初,我统计数量时发现一直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陈**刚刚完成任务,就批评了他,他没有说话。事后,听其他同犯说陈**犯了,头晕难受得厉害,为了不影响生产,他没有请病假,服着降压药坚持劳动。了解情况以后,我准备将实情向管教警察汇报为他加分,却被他拒绝了。我认为陈**认罪悔罪的态度是诚恳的,希望他以后改造更加努力,争取早日出狱。

4、证人刘*(同监区罪犯)证言:我和陈**干同一道工序,就是擦衣服上的脏污。每擦一件都必须认认真真,我擦完后他还要检查一遍,如果擦不掉他就主动拿到水房清洗。特别让我感动的是有一次他干活时对药物过敏,脖子里、胳膊上都出现红肿,他还坚持干活,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学习中,我辅导初中二年级的课程,他不懂就问,课下还请教很多问题,能够认真完成作业。在生活中,他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并在同犯中起到带头作用,是一个好的服刑人员。

5、证人司*(同监舍罪犯)证言:陈**乐于助人,监舍的洗漱区水龙头只有一个供12个人使用,用水高峰期,大家都要洗澡,都想早点休息,陈**就主动给大家端水,还多次帮助我们洗衣服,打扫卫生。有一次,我因发烧在床休息,陈**主动帮我把毛巾放眉头上降温,一连两天帮我倒开水服药。我病好后听同犯们说陈**一直在照顾我,内心很感谢,也非常感动。

6、证人纪*(同监舍罪犯)证言:两年多来,陈**在警察的教育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真心悔罪,积极改造。他还像亲人一样开导我,使我走出情绪的低谷,我很感动。

综上,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庭前公示情况,可予减刑。河**原监狱对罪犯陈**提请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陈**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罪犯陈**的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三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