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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6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民法院裁定,2002年12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6年1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2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许**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在湖北省汉阳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魏**、张*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狱刑罚执行科吕*、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许**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虽具有减刑资格,本次考察期内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根据鄂高法(2013)9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老、病、残罪犯获利二次以上行政奖励,可视为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2个表扬可以减刑四个月,病残程序达到就医条件的,2个表扬可以减刑六个月;每增加一个表扬,可以多减一至二个月,最高不超过一年”。罪犯许**属于病残犯,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病残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建议在十个月幅度内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另查明,2014年7月29日湖北楚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罪犯病残鉴定表上病残鉴定一栏载明“1、强直性脊椎炎;2、右上肺Ⅲ型结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许**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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