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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十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案经蚌埠**民法院二审,以(2011)蚌刑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十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陈*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朱*、王**,罪犯宋**、证人孙*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宋广纪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罪犯宋广纪家庭经济困难,目前无履行财产刑能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安徽省青山监狱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宋**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

2、证人服刑罪犯孙*的证言证实,罪犯宋**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3、证明材料证实,罪犯宋广纪家庭经济困难,目前无能力履行财产刑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广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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