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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干警蔡**、耿**及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郑*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在起始期获得5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个人产值情况说明、劳动报酬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单、日常消费记录、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刑初字第1174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罪犯王**发表意见: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对罪犯王**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崔*、王**与王*(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四季香粥屋附近,因琐事与陈**发生纠纷,后追着陈**至四季香粥屋北侧胡同对陈**进行殴打,致陈**腹部闭合性损伤、十二指肠破裂、右半结肠挫伤、右侧气胸等损伤,经北京市**鉴定中心鉴定属于重伤。案发后,王**的亲属积极支付陈**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陈**的谅解。

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不定期写悔过书、个人改造总结、与管教干警沟就自己的悔罪心态进行沟通倾诉,深挖犯罪根源,反思犯罪危害,并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后果教育同监区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手工加工的劳动岗位上,服从分工,积极肯干,通过自己艰苦摸索、勤学苦练,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成绩显著;生活中勤俭节约,帮助他人。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受表扬5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罪犯王**家房屋现状照片(9张)。证明罪犯王**家庭状况。

二、书证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刑初字第117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王**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判处刑罚情况。

2、罪犯王**的悔过书(共4份)。证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生产分配,按照技术要求,刻苦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效率,经常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3、罪犯王**个人产值情况说明。证明罪犯王**从事劳动所完成的任务量。

4、详细记录罪犯王**每月考核得分情况的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共4份)。证明罪犯王**获得行政奖励的依据。

5、罪犯王**劳动报酬明细表一份。证明罪犯王**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

6、罪犯王**三课教育成绩单。证明罪犯王**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情况。

7、罪犯王**日常消费记录。证明罪犯王**生活节俭。

8、罪犯王**2014年度、2015年度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表(共3份);证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半年评审档次符合减刑条件。

9、罪犯王**获得5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批表(共5份)。证明罪犯王**所获得的行政奖励。

10、罪犯王**家庭所在地濮阳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王**家庭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罪犯王**的家庭困难等相关情况

11、罪犯王**减刑审核表、监区公示二日的减刑公告、监狱公示5日的拟减刑罪犯名单、公示情况记录。证明对罪犯王**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辛伟证言,证明其管教的罪犯王**各方面改造表现十分优秀,特别是在真诚悔罪和接受劳动改造方面十分突出。王**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被评为5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改造,认罪悔改,符合减刑条件。

2、证人李**证言,证明其带工管理的罪犯王**自入狱以来一直真诚认罪悔罪并写有悔过书,能够深刻认识犯罪的严重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具有强烈的赎罪意识,在改造中有极强的自觉性、主动性,生活节俭。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评审档次多为良好和优秀,被评为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表扬,符合减刑条件。

3、证人刘**证言,证明罪犯王**悔罪深刻,改造积极,生活节俭,热心助人。其与王**长时间同在一个互监组生活改造,王**自入狱以来,生产劳动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岗期间认真负责,“三课”学习都在80分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王**说过对以前所犯的罪行十分后悔,符合减刑条件。

4、证人徐启明证言,证明罪犯王**入狱后深刻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文化低、不懂法是自己犯罪根源,积极学习文化知识,成绩显著。其与王**长期在同一监舍生活、在一个生产线劳动改造。对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王**自入狱以来,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较好,生活节俭,并取得“一良四优”的好成绩,在岗期间认真负责,王**服刑期间获得1次监狱积极分子和5次表扬,符合减刑条件。

四、罪犯王**陈述

罪犯王**陈述,其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生活节俭,无违规违纪行为,只有好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才对得起政府的教育与管理。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从入狱至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截止日止,在监狱已服刑两年三个月。期间,王**以写悔过书、向管教干警汇报及同监区罪犯交流等方式深挖犯罪根源、反思犯罪危害,其上述行为表明其主观上能够认罪悔罪;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其自身文化基础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其从事的劳动岗位上,服从分工,积极肯干,通过自己艰苦摸索、勤学苦练,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成绩显著,生活中勤俭节约。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受表扬5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起始间隔期评审为2优。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为罪犯王**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驻狱检察员对上述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提请程序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罪犯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亲属在自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代为赔偿被害人陈**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陈**谅解,在对罪犯王**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对罪犯王**提请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适当,但王**仍有按生效判决继续履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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