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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黄中法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徐**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4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徐*被交付执行。2013年1月15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主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丁**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何*、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徐*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3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徐*来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伙房从事劳动,能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其表现获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

2015年6月17日,安徽省**民法院书面证明罪犯徐**贪污案涉及的徐**财产刑及追缴犯罪所得部分,已由安徽**民法院执行完毕。并附有相关执行材料予以佐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徐*来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来自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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