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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郎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8880元及购物卡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宣中刑终字第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生效后,王*被交付执行。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张**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王*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表现获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另查明:罪犯王**在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退缴;2015年1月7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书面证明王*已将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执行完毕。并附有缴款凭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自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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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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