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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良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1983年,原告与王**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生育一胎后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五年,生育二胎前计生委曾发给准生证,原告夫妻生育符合国家政策。2012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被告至今未答复,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计划生育奖励申请给予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告提出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而于2015年9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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