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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以(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追缴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减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何*、吴*,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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