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重庆市永**育委员会行政奖励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因行政奖励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孟**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未依法采信其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符合永川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永**生委)答辩称:1、永**生委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2、永**生委作出不予确认孟**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孟**夫妇是否符合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的规定。本案中,孟**夫妇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0年生育三个子女的事实孟**本人认可,且经一、二审法院所确认。孟**夫妇生育的第二、第三个子女违反了当时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行为,所以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1目的规定。因此,永川区计生委作出渝永计奖扶(2014)1号不予确认孟**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决定并无不当,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