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渝二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6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8日重庆**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7日该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00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其附带民事赔偿虽无已执行依据,本院结合其家庭情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