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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万四千余元(已赔偿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1日重庆**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26日该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五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对于其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本院结合其家庭状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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