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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千元,附带民事赔偿2.1万余元,追缴赃款4百余元(均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9日重庆**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26日该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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