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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已执行依据,且其提供的困难证明证据效力不足,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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