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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锦江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5日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张*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减意(2015)第526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表扬行政奖励。建议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表扬行政奖励。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55.88分。原判罚金2万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减刑后的刑期从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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