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追缴五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及追缴财物已执行依据,且其提供的困难证明证据效力不足,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