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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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