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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医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医院要求确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拒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就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将就该行政复议决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医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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