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三大皮革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石处字(2015)第34号)以及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石**(2015)16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三大皮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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