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行为及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人社复决字(2015)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