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诉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食药监复告字(2015)1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中,原告阳**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袁**与某某某行政复议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中华**国务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等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祁**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腾跃凯龙**限公司等与北京**境保护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医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