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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与国家食**理总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诉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食药监复告字(2015)1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中,原告阳**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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