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临漳县四通加油加气站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临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邮政储蓄临漳县分行(开户名临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0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7日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现以临漳县四通加油加气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催告履行义务,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临漳县四通加油加气站已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临漳县四通加油加气站已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对临漳县四通加油加气站2014年9月26日作出临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