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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市沙**孙家沟店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大沙人社监理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大沙人社监理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市沙**孙家沟店作出返还收取劳动者马*服装押金2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大连市沙**孙家沟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4日进行了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大沙人社监理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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