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吉林市人民政府吉市政复不(201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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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源局与吉林省**市公司九台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九台**源局与吉林**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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