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江**管局、中国**理委员会保险行政监管、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李*与被告中**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州监管分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行政处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葛**与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储**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被执行人夏康年等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被执行人常宏海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被执行人刘**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被执行人窦*来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被执行人**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