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中**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州监管分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州监管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纠纷已经得到了解决,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