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徐*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所谓的代理人徐**(系原告侄子)、冯*(系原告外甥)均未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经释明,要求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后另行开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徐*和仍未到庭,其所谓的委托代理人徐**(系原告侄子)仍未能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亦未能说明原告徐*和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原因。故原告徐*和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徐*和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