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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徐*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所谓的代理人徐**(系原告侄子)、冯*(系原告外甥)均未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经释明,要求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后另行开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徐*和仍未到庭,其所谓的委托代理人徐**(系原告侄子)仍未能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亦未能说明原告徐*和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原因。故原告徐*和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徐*和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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