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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石材厂与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宏泰石材厂符合规划的2416平方米土地(村庄)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62816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4平方米的土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364元,合计处罚款631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定,桐**石材厂利用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准于“先上车后买票”这一特殊政策,占用莪山畲族乡龙峰村集体土地2430平方米建设厂房,于2003年10月动工建造,年底投入使用。2014年3月因政府要求进行了总体改造,现有房屋6幢,一幢厂房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680平方米;二幢一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建筑面积约216平方米;简易房3幢、建筑面积约48平方米,现有总建筑面积约944平方米。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桐庐县莪山畲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0.2416公顷(村庄),不符合规划0.0014公顷(一般农田、基本农田)。桐庐**源局认为,桐**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桐庐**源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桐**石材厂作出桐土监(2015)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430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规划24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幢.计建筑面积944平方米;3、对符合规划的2416平方米的土地(村庄)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62816.00元(陆**仟捌佰壹拾陆**),对不符合规划的14平方米的土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364.00元(叁佰陆拾肆元整),合计罚款63180元(陆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送达桐**石材厂,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23日,桐庐**源局向桐**石材厂送达桐土催字(2015)15号督促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但桐**石材厂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5)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5)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桐庐宏泰石材厂符合规划的2416平方米土地(村庄)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62816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4平方米的土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364元,合计处罚款631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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