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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限公司与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桐**拆除在不符合规划5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幢,计建筑面积718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定,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擅自占用分水镇里湖村集体土地784平方米建设厂房,于1998年10月开始动工建造,并投入使用。2005年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了部分整改,现有砖混结构房屋六幢,总建筑面积约766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约766平方米。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桐庐县分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不符合规划面积0.0589公顷(一般农田、基本农田0.0008公顷),符合规划0.0195公顷(村庄)。桐庐**源局认为,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桐庐**源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作出桐土监(201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784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符合规划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幢,计建筑面积48平方米,拆除在不符合规划5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幢,计建筑面积718平方米;3、对符合规划的195平方米的土地(村庄)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5070.00元(伍**拾元整),对不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田58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15106元(壹万伍仟壹佰零陆拾元整);对不符合规划基本农田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232元(贰佰三十贰元整);合计处罚款20408元(贰万零肆佰零捌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送达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5月21日,桐庐**源局向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送达桐土催字(2015)17号督促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但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土监(201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桐庐孟*喷涂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划的5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幢,计建筑面积718平方米,准许强制执行,并交由桐庐县分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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