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01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查明,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01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对徐**征收社会抚养费50816元,对徐**征收社会抚养费50816元,共征收101632元。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01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