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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查明,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对黄*建征收社会抚养费56204元,对陈**征收社会抚养费129320元,共征收185524元。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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