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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卫医罚[2014]0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温龙卫医罚[2014]0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1月29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李**,要求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并于2014年12月14日前履行缴纳罚款8000元。2015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4]0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罚款8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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