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工商局与石嘴山**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工商局申请执行石嘴山**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部门,被执行人石嘴山**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钮**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行非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4385元,执行费101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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