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固**象局与宁夏**限公司气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固原市气象局以被执行**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固气罚决(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决定准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固原市气象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以被执行**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请求撤回对固气罚决(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固原市气象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固原市气象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固气罚决(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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