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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白克力与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因与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以下简称三坪垦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二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申请再审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兵十二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维持(2015)三垦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是错误的,是在没有依法查清三垦公(三)行罚决字第(2014)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申请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正当、合理的方式,在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再审申请人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及其他上访人员在兵团司令部大门口聚集上访,不听执勤人员的劝解,长时间聚集、滞留、冲进警戒线内,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的行为导致兵团司令部执勤保障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扰乱了兵团司令部正常工作秩序。被申请人三坪垦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再审申请人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要求被申请人三坪垦区公安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因三坪垦区公安局对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的行政处罚正确,故其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艾*u0026amp;middot;白克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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