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王**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田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王**、证人孙指挥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罪犯王**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2)田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孙指挥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