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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刘*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生效后,刘*于2013年9月4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本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刘*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的计分考核材料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生产中服从分工,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其表现获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

2015年4月7日,刘*本人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刘*父亲出具担保书,保证刘*假释期间生活有保障并做好其监管工作。2015年5月28日,安徽省**区司法局根据辖区西湖镇司法所对刘*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以及刘*家庭所在社区所具备的矫正条件的调查结论,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假释审核表、生效的法律文书、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假释申请书、假释担保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刘*假释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该犯虽系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但犯罪情节一般,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社区评估意见,可以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亦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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