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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政府信息告知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16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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