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融**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谷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北京融**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3月26日,平**社保局对北京融**有限公司作出的京**社劳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4日,平**社保局接到刘*投诉,称北京融**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933元。平**社保局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月22日下达京**社劳监询字(2015)第16号调查询问书,要求北京融**有限公司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北京融**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书面材料。北京融**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社保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达了京**社劳监责字(2015)第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北京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改正该行为,并于2015年2月6日前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平**社保局。北京融**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平**社保局。北京融**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也未报送书面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社保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融**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平**社保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平**社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投诉登记表、举报材料、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审批表、京**社劳监询字(2015)第16号调查询问书、京**社劳监责字(2015)第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京**社劳监告字(2015)第3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案件处理呈报表、京**社劳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京**社劳监催字(2015)第2号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谷人力社保局对北京融橙博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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