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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全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9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陈*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朱*、王**,罪犯张**、证人高超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安徽省青山监狱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张**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张**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

2、证人服刑罪犯高超的证言证实,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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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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