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天津**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天津**护局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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