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天津**护局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与天津**物价局、天津**革委员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与郭**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与张**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与冯**执行裁定书
孙**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钰华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芮**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生存、李**等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顺朋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