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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生存、李**等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受理,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董生存,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称,2015年4月29日原告就天津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王**事处)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大王**事处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中未明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所谓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u0026ldquo;知道u0026rdquo;之前必须u0026ldquo;告知u0026rdquo;,大王**事处作出的u0026ldquo;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公示u0026rdquo;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原告无从知晓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被告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EMS邮寄详情单;2、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将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原告的送达回执。证明其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法有效。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大王**事处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2、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3、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4、情况反映;5、大王**事处2014年8月6日出具的答复;6长城公寓业主建议变更业主委员会申请书;7、两封业委会信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5、6、7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5、6、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均为天津市河东区长城公寓业主,2014年11月14日大王**事处作出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具体内容为:u0026ldquo;长城公寓小区全体业主:近日接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申报,针对小区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业委会拟召开业主座谈会。街**事处明确表示小区管理靠大家,业委会应该广泛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与业主积极沟通,处理好小区出现的问题。大王庄街指派长城**居委会协助召开座谈会,座谈会后,街**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前期业主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投票表决。u0026rdquo;原告认为该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违法,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u0026ldquo;确认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违法并予以撤销。u0026rdquo;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原告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于2015年5月6日作出被诉津东政复决字(201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原告。原告收到后,认为该《决定书》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u0026ldquo;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u0026rdquo;及第四十条u0026ldquo;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u0026ldquo;五日u0026rdquo;、u0026ldquo;七日u0026rdquo;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u0026rdquo;的规定,被告2015年4月30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5月6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原告,被告履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u0026rdquo;的规定,原告应自知道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针对的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u0026ldquo;通告u0026rdquo;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至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确凿,所适用的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天津**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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