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尹**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尹**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程**、尹**以已与案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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