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黑山县**有限公司与黑山**源局、锦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黑山县**有限公司不服锦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锦国土资复字(2015)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黑山**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编号:C210726009107130039515)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黑山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同日,原告黑山县**有限公司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同样被告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亦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黑山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黑山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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