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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第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黑山县某某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黑公(治)不罚决字(2015)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杨某某未对李**进行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锦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黑公(治)不罚决字(2015)05号对杨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为:我是某某村民,第三人杨某某系某某党支部书记。由于位于某某村东山地北部的道路被严重破坏,去往果树地无法通行,我曾经多次找杨某某解决修路问题,都没解决。2015年3月26日我再次去找杨某某解决修路问题,杨某某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对我进行辱骂,我们在后院吵了起来,杨某某拿起搞头打到我腿部,打完后便往屋内跑,我追到她家屋内想和她理论,她对我拳打脚踢,她丈夫和她一起殴打我,诱发我心脏病发作倒在地上,我打110报警,并住进医院,经黑山**民医院诊断,确诊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和右腿软组织损伤。黑山县某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送达了对杨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我认为杨某某对我进行殴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黑山县某某局对杨某某不予处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黑山县某某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黑公(治)不罚决字(2015)05号对杨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李**提供如下证据:

1、某某村调解书,拟证明原告与蒋某某家有矛盾;

2、证人蒋*证言,拟证明蒋*作为原告儿子在某某乡派出所得知处理意见,一个是处罚杨某某300元,另一个是不予追究;

3、证人金某某证言,拟证明3月23日李某某曾被摩托车撞了,但没看见李某某有伤;

4、病誌一份,拟证明原告被第三人殴打住院的事实。

5、录音光盘一张,拟证明蒋*将在某某乡派出所谈话进行了手机录音;

被告辩称

被告黑山县某某局辩称,经调查,2015年3月26日该案案发时,现场只有杨某某、赵某某、李**三人在场,并非原告所说现场有杨某某的丈夫在场,并且杨某某的丈夫与其一起对原告进行殴打。我辖区某某乡派出所民警在对案件涉案人员李**、杨某某、赵某某进行询问后,不能证实李**与杨某某进行了厮打。经调查李**确实于该案案发前2015年3月23日11时许,在黑山县羊肠河村至蒋屯村的岔道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李**也受了伤。综上,无法证实李**身上的伤系杨某某造成,故对杨某某不予处罚,办案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黑山县某某局提交如下证据:

1、对杨某某的两次询问笔录,拟证明杨某某报案,有人到她家发生了纠纷,李某某报案,称杨某某把她打了;

2、在医院对李**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李**报案说杨某某将其打伤;

3、对赵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杨某某与李**从后门进来到她家屋里发生的情况;

4、对某某村石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李某某曾发生车祸,发生车祸时石某某受伤了;

5、对蒋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李某某发生撞车后到蒋某某家,蒋发现李某某脸上有伤,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争执;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了纠纷,同时原告有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受伤如何形成,双方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李*某找到该村书记杨某某(本案第三人)解决修路问题,双方因言语不和在杨某某家发生争吵,并均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于当日18时50分到黑山**民医院住院。黑山县某某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杨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李*某对黑山县某某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诉讼至本院,请求撤销黑山县某某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黑公(治)不罚决字(2015)05号对杨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黑山县某某局具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黑山县某某局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故被告作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被告应查清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黑山县某某局黑公(治)不罚决字(2015)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告黑山县某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黑山县某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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