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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王**、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4)第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李**、被申请执行人王**、尹**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是:长宽府征补(2014)第83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u0026ldquo;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457,420元;2.补助金额91,484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8,970元;4.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2,276元;5.搬迁补偿300元,6.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迁移费3,740元,7.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91,484元,以上补偿共计655,674元。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2套49平方米,应交扩大面积款143,845元,房屋位置在东起北七条街,西至九台路,南起铁北三路,北至鞍山路规划范围内;2.临时安置补偿5,007元;3.搬迁补偿300元;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8,970元;5.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迁移费3,740元;6.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91,484元;7.过渡期限24个月。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一种,如逾期未做出选择,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u0026rdquo;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关于u0026ldquo;两横两纵u0026rdquo;快速路系统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对东起亚泰大街、西至青石路、南起铁路专用线、北至长农桥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位于凯旋路6-19/8-45,中药厂宿舍楼11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60072328-1,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5.87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或权利承受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6,029元/平方米,该房屋的评估结果合法有效。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150万元的货币补偿的主张,因此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征收人王**、尹**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是:1.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通告(2012)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u0026ldquo;两横两纵u0026rdquo;快速路等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和房屋征收的通告)2.专户存储证明(票据2张)3.征收范围的公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公告)4.征收补偿方案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报告6.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2012)20号(关于u0026ldquo;两横两纵u0026rdquo;快速路系统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7.公示照片(征收范围公告、补偿方案、征收决定)8.公证书(现场抽取评估机构)9.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0.证明(4份)11.房屋所有权证权属证明12.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13.送达回执14.房屋征收项目装修分户估价报告15.送达回证16.谈话记录17.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宽府征补字(2014)83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8.送达回执19.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宽府补催字(2015)第4号(宽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20.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政府下发的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证明的问题是房屋是用于经营,所以要求商业用房,按照150万元补偿。申请执行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是针对房屋产权证性质进行补偿,产权记载是住宅,征收对其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2、房证两个,证明的问题是按照小户型价格标准进行补偿。申请执行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是共有房屋,征收部门是按照房屋总面积进行补偿,征收补偿决定的标准合理合法。

3、李**与银尹庆田再就业优惠证,尹*学生证,证明的问题是因为拆迁造成被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更加困难,无法经营。申请执行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与征收没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其要求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关于u0026ldquo;两横两纵u0026rdquo;快速路系统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对东起亚泰大街、西至青石路、南起铁路专用线、北至长农桥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产权房屋一处,位于凯旋路6-19/8-45,中药厂宿舍楼11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60072328-1,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5.87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为产权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6,029元/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150万元的货币补偿的主张,因其要求过高,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尹**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搬迁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应按商业用房及小户型标准补偿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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