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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诉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甸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孙**,被告桦甸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秦**、刘**,被告吉林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桦甸市政府通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确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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