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甸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孙**,被告桦甸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秦**、刘**,被告吉林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桦甸市政府通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确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